離婚后能否起訴要回財產,并非一概而論,而是需依據具體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進行判定。在司法實踐中,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可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:
一、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為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 1092 條,若一方在離婚時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,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此類行為的,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例如,一方在離婚前將大額存款轉入他人賬戶,或低價變賣夫妻共同房產,離婚后被另一方察覺,這種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配偶的合法權益。此類訴訟的時效為自發現之日起三年,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審查相關證據,如銀行流水、房產交易記錄等,一旦查證屬實,轉移財產的一方可能面臨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的判決。
二、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
離婚時,由于各種原因,可能存在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。這些財產可能包括離婚時未發現的共同債權、在婚姻存續期間投資但未變現的股權,或是離婚協議中遺漏的不動產等。比如,夫妻雙方離婚時未對某套共同購置的房產進行分割,離婚后任何一方都有權就該房產起訴,要求法院依法分割。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,會先認定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再結合雙方對財產的貢獻、實際生活需要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。
三、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、脅迫情形
根據法律規定,若在協議離婚過程中,一方以欺詐、脅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,受欺詐、脅迫方有權在離婚后起訴請求撤銷該協議。例如,一方虛構債務,迫使另一方在恐慌中接受不公平的財產分割方案;或者以威脅人身安全等方式,強迫對方簽署不利于自己的協議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會著重審查是否存在欺詐、脅迫的事實,通常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證據,如聊天記錄、證人證言、報警記錄等。一旦認定存在欺詐、脅迫情形,原財產分割協議將被撤銷,法院會重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
四、離婚后發現新的財產線索
有時在離婚后,一方可能會發現離婚時未知曉的夫妻共同財產線索。例如,離婚后發現配偶在婚姻期間有一筆未申報的獎金收入,或是隱藏的知識產權收益。這種情況下,當事人可在發現新線索后的訴訟時效內,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。法院會根據新發現財產的性質、取得時間等因素,判斷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進而作出相應的分割判決。
離婚后起訴要回財產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。當事人在遇到相關問題時,應及時收集證據,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起訴訟,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。同時,法律也通過這些規定,保障婚姻關系中財產分配的公平與公正,防止一方的惡意行為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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